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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换言之,一旦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还可以要回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存款保险能赔多少?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现意外时,并非所有的存款都会得到赔偿。央行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此外,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非存款人。
存款保险制度来了,对百姓有啥实际影响?该怎么办?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如果最高保50万,那么很简单——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咯!
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保费”,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8、咦,是不是怕了呀,感觉好危险的样子!实际上,正好相反,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来源:凤凰财经)
存保制度如何影响老百姓生活
一、 什么叫存款保险制度?
在国外,存款也是可能鸡飞蛋打的,因为有非常多的民营银行,而且他们也可以破产倒闭。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美国就倒了很多家银行。
所以就有了这个保险制度。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的公司还是政府所有的,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当然了费率也可能不一样,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
一旦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保险就有用了。目前美国的上限是25万美元,这也是2008年后提上去的,以前是10万美元。也就是说,假如你在这家破产的银行存款在25万美元或者以下,是肯定能全额拿回去的,存款保险公司给你。
但是如果超过25万美元,比如存了50万,25万美元可以保证拿走,其他25万则要看清偿情况及比例了,可能分好几个档。
二、我国现状是什么?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银行存款为担保。历史上,大型国有银行改制时的坏账剥离即动用的财政资金和央行再贷款;1998 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时,对于自然人的存款采取全额兑付的解决方案;而我国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国有银行,由财政部或者地方政府所控制。因此存款人心理上,个人存款是全额担保的。但是这一担保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表示,而是一种隐性的契约,缺乏依据。
在出现银行危机时,公众对于这一隐性担保往往缺乏信心,除了引发挤兑现象外,对于社会稳定还构成威胁。从这个角度讲,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必然。
三、中国为什么要搞存款保险制度?
简单说,这不是市场经济了么。银行也都上市了,国家也不想做冤大头了。
按照以前的说法,银行都国有,国家兜底一切。但你股份制后,包括出了民营银行以后,肯定不能再这样干下去了。所以必须搞个保险制度。不能拿纳税人的钱乱花。
可以知道一下的是,现在牛气得不行的大行们,要不是国家主动剥离债务,搞出个资产管理公司,财政兜底了,早就资不抵债要闹破产了。
四、存款保险最高保多少?
从存款保险限额与人均GDP、人均存款的比例来看,我国2012 年人均GDP 约为3.84 万,如果以10倍计算,则对应保险限额为38万左右;人均存款约为6.78万,根据8倍计算,则对应保险限额约为54万左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近期推出,存款保险限额定在50 万左右的可能性较大。
五、保费怎么收?
1、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决定了未来银行业出现小规模破产的可能性加大,因此我国适宜采取事前融资的方式。
2、保费征收基础通常分为被保险存款和总存款两种主要方式。我们认为我国选择总存款作为征收基础可能性更大,除了计算方便,信息容易获取外,还可以扩大保费征收基础。
3、对于保费征收制度,我国不适宜采取单一保费制度,而是在初期建立基于机构类型的较为简单的风险保费制度。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4、我们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储备水平保持在1-1.5%是合理的,预计10 年左右的时间能够筹集大部分资金,对应每年的平均保费费率约为0.1%左右。 以2012年末存款计算,大约对应2012年净利润的5.36%,这对银行业的实际负担较大。因此我们判断在存款保险制度初期,更重要的是把制度建立起来,实际征收的保险费率可能要低于0.1%。
六、对存款利率和股市会有影响么?
当然会有影响,银行多了笔支出。利息上肯定要扣减点的。诸君可以去国外瞅瞅,市场化的哪个国家存款利息有中国高?不过中国的事情太复杂,也不能说死,估计短期不会变,长期调降点是趋势吧。
至于股市和理财,刚才说到300万可以存6家,那你有1000万,甚至1个亿怎么办呢?总体还是有个倒逼作用,逼着中国来百姓去投资去理财,存款也不是长久之计呀。
PS:据说存款保险制度出来后会拉动消费,中国一直鼓励消费,现在国家出这政策,是不是让大家都别捂着钱了,消费去吧,还能拉动经济。
七、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的冲击有多大?
1、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限额以上的储蓄存款可能受到温和的冲击,但存款人最终还是倾向于从交易便利、服务质量等角度选择银行。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人对于安全性的考虑将会放到首位,对于企业存款和限额以上储蓄账户将倾向于安全稳健的大中型银行。
2、 根据我们的测算,如果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推出,那么保费缴纳影响上市银行2014 年的净利润3%左右;其中兴业银行[8.59% 资金 研报]、民生银行[8.59% 资金 研报]、工商银行[5.48% 资金 研报]、建设银行[7.06% 资金 研报]受到的影响最小,在3%以内;华夏银行[10.05% 资金 研报]、平安银行[9.99% 资金 研报]和中信银行[10.09% 资金 研报]受到的影响最大,均超过4%,其中华夏银行高达4.46%;当局可以通过下调营业税率至3%,将影响完全对冲掉。
3、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充作银行危机的缓冲器。
4、 未来银行破产将会出现,希望区域和规模较快扩张的中型银行将因此受益。它们通过收购问题银行,得到迅速壮大。
八、所有银行都会加入存款保险吗?
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是主流,必须包括该国主要的存款保险机构,从而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起到重要作用。 至于农村信用社,也远非此前的农信社,无论是风险控制能力还是盈利水平,已经有较大的进步。同时作为以农民为主要储户的存款机构,将其纳入到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发挥该制度对于中小储户的保护。
哪些存款将被纳入保障范围?
我们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把企业、个人的本币存款、外币存款纳入到存款保险范围,至于同业存款、财政存款以及非存款类资产则很可能排除到保障范围之外。
【存款保险制度21年推进时间表】
1993年首次于《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金。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存款保险课题组,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开展理论研究。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2005年金融稳定局对外透露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出炉,并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
2006年央行在《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臵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阐述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到议事日程,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后因全球金融危机被暂时搁置).
20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因金融危机搁置)
2009年9月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中国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之中,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
2010年《2010 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0年年末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由于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一直未予批复。
2012年7月央行在《2012 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2013年5月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其中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详尽评估,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2013年11月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2014年2月央行2月在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明确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纳入2014 年的重点工作
2014年3月31日央行人士表示:“存保条例已由央行起草完毕,相关程序都已走完,适当时候,将会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且下一步央行将建立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浮动区间,逐步取消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
2014年下半年央行在第二、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中表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解读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差别费率+强监管色彩
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一酝酿21年的、事关中国金融稳定和市场化改革的制度终于靴子落地。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一旦银行破产,存款人将根据自己的存款金额,获得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偿付。这标志着之前由国家对存款人存款进行全额隐形担保的时代即将结束,存款人的选择将考验银行的信誉和经营能力,中国金融的市场化改革往前迈了一大步,同时也打开了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其实,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在其后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在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时由央行和其他部门代拟的《存款保险条例》也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但是随着2007年底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政府为了稳定起见,将这一条例搁置,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事关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基础制度才重新启动。
从今日发布的意见稿来看,中国版的存款保险制度参照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借鉴了美国的一些经验。美国早在1933年就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在本轮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中,这一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其中包括强制投保、差别费率、最高限额赔付和具有监管职能的存款保险制度等。
首先,在投保方式上,国际通行的做法有自愿投保和强制投保两种,中国台湾在上世纪90年代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之初采取的是自愿投保,后改为全面投保,即强制投保,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将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这基本要求现有大小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向存实行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其次,在这一制度在中国监管部门开始酝酿之初就存在一些分歧,主要集中在要不要实行差别费率?存款保险机构要不要有一定的监管职能?从《意见稿》上看,上述分歧得以落实,即第九条规定的“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国务院考虑实行差别费率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因为如果不管经营好坏,所有银行的存款人都能得到同样的补偿,就会使得部分银行放松自己风险管理情况,出现“搭顺风车”的情况。
即银行交纳费用的多少,不仅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定,还要根据自身的经营和风险情况来交纳。但是《意见稿》里面并没有对基准费率和差别费率进行明确的说明,最终答案还要等条例正式发布以后才能揭晓。
以美国1991年出台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修正法案》,按照银行风险等级确定存款保险费率要求,即采用两套相关标准对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第一个是按照资本充足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资本相当充足、资本充足、资本不充足、资本相当不充足、资本严重不充足;第二类是监管评级,即按照银行的评级氛围A、B、C三个等级。通过以上两个标准的综合,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用的高低与反映其风险状况的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挂钩,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越高,所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用就越低。反之,金融机构需要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用就越高。
在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评级制定缴费水平的过程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也对这些金融机构发挥了监管的作用,如果一家银行出现资本相当不充足时,FDIC可以强制该机构进行强制性的兼并充足,以满足其资本结构;在其资本严重不足时,对其进行强制性的破产清算。
在《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等。
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规定“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这些条文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明确的监管职能,虽然目前条例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其强大的监管色彩已经体现。
在对存款人的赔付额度方面,《意见稿》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国务院在制定赔付额度的标准时主要有两大考虑,一方面要维护金融稳定,另一方面要防止道德风险,如果选择的赔付额度太低,很多存款大户就会流失,如果赔付额度定的太高,储户就不愿对银行做出选择,达不到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目的,蕴藏着道德风险。
根据央行对于《意见稿》的说明,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测算,50万的最高赔付额度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在赔付额度上照顾了99.63%储户的利益,但是另外不到0.5%的储户的能量往往很大,其利益如果受损,可能会对政策表达不满。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金融改革充满波折,每一次前进都阻力重重,历经20年酝酿的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不仅仅关系到中国金融系统稳定,同时也为下一步的金融改革找到了突破口,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等金融改革难题都会获得巨大的政策支持,并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迎刃而解。(凤凰财经 李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