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确保图书馆计算机及网络资源的平稳运行和数据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图书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电子阅览室只限本院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不对校外人员开放。电子阅览室计算机的使用实行实名制,使用者须持本人借书卡打卡上机。教工及学生读者均须持本人学院上网卡,打卡后上机
2.保持室内整洁,不得乱涂乱画,乱丢乱吐,不得在室内接听、拨打电话,严禁大声喧哗,不得睡觉休息,严禁吸烟,不得带食物和饮料进入电子阅览室。
3、图书馆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及数据都属学校财产,任何人不得私自损毁和破坏,违者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读者进入电子阅览室后,检查所用机器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并作好登记。使用设备过程中如出现故障请及时告知工作人员申请维修,不得自行处理。
5、严禁利用图书馆计算机及网络进行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色情淫秽等有害信息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由此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其个人负责
6、任何人不得在图书馆的计算机上恶意进行计算机病毒传播。上机人员均不得将自己或他人的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以及其他计算机存贮介质带入图书馆的计算机进行存取操作,违者将予以没收,对图书馆软件构成损害的将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7、任何人不得在图书馆的计算机上进行游戏或网络游戏互联活动,不得在图书馆计算机上进行与图书馆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违者除批评教育外,造成危害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8、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挪动和拆卸计算机内置配置设备。严禁任何人盗拿机房其他仪器设备及备用数据软件等,违者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交予公安机关受理。
9、不得私自将电子阅览室中的任何设备(包括键盘、鼠标、耳机及USB延长线等)带出电子阅览室,一经发现,即视为盗窃,并视情节轻重通知院系给予相应处分。
10、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其它软件,不得对计算机或软件设置密码,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IP地址。因不规范使用而造成操作系统瘫痪或无法正常运行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通知院系给予相应处分。恶意攻击图书馆网站及数据库者,视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处以最低不少于元的罚款,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其它部门需要借用图书馆计算机设备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用。
12、禁止明火照明,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注意爱护电子阅览室的公共财物,严禁携带有碍卫生整洁的物品入内。
13、学生应按时上下机,下机后应自觉地关闭所使用的计算机,并立即离开,不得无故在电子阅览室逗留。
14、对违反以上规定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上机资格,严肃处理。发现违法行为,交保卫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