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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为教职工办理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购买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1-04-01 15:44 浏览次数:
   为执行国家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等国家及省、市有关医保的法规,学院院董事会经研究,决定由原来的灵活就业型医疗保险,改为办理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院为教职工办理的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包括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0.7%、工伤保险0.5%、大病保险(全年60元)。购买基数按国家规定由学院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承担。按月向甘肃省人才交流中心代办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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