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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苏某,男,47岁,高中文化,农民;马某,男,40岁,初中文化,农民。马某、苏某加入“门徒会”邪教组织后,被委以重任。他们在全国多省、市到处流窜活动,秘密聚会、串联、建立机构并大肆进行“门徒会”宣传活动,极力发展成员,扩大“门徒会”队伍,严重危害社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分别判处苏某、马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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