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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策划、教唆、胁迫他人自焚是为了破坏社会稳定
诱人自杀自来就是邪魔外道的惯用伎俩。1978年,美国“人民圣殿教”首领琼斯对信徒进行“洗脑”,欺骗、强迫914名信徒集体自杀,制造了惨绝人寰的惨剧。1986年,达赖的日本密友、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唆使7名女教徒集体自焚。这些事件距今似乎很遥远,但其实不然,近期,达赖集团就延续了这一招。他们不断蛊惑藏族同胞进行自焚,其根本目的直指“流亡政府”的最高利益——“西藏独立”。
达赖进入晚年后,特别是2011年发表其所谓的“政治退休”和“转世声明”后,个别信徒开始焦虑,受“阿拉伯之春”的“启发”,他们开始采取煽动、教唆自焚。“藏独集团”利用这些自焚者,妄想通过扩大自焚影响博取世界关注,将“西藏问题”再次纳入国际视野,逼我政府与之接谈。
二、策划、教唆、胁迫他人自焚是在达兰萨拉学习的手段
在达兰萨拉,有专门的学校对非法越境者进行培训,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
一个自焚煽动者——普化,是这样描述自己的经历的:2005年5月,普化从青海同仁坐班车到西宁,再到拉萨,与在拉萨的两位同乡一块找到蛇头,每人付300元钱,偷渡至尼泊尔,后被蛇头送到“流亡政府”驻尼泊尔接待室,之后辗转到达“流亡政府”驻地达兰萨拉。
在达兰萨拉,普化先到“流亡政府”管理的“比日”学校学习汉语、藏语、英语和印度语。三个月后。他离开学校到印度南部的甘丹寺当了一年僧人。从甘丹寺出来后,普化又到达赖集团培养“藏独”骨干的“索尕”学校学习了三年半。
普化说,“索尕”学校由“流亡政府”管理,当时学校有700个人,分为8个班。从“索尕”学校毕业后,普化由“索尕”学校统一安排、出资,和其他29人一起到德里阿普学校学习了6个月电脑。
2011年9月,普化在得知母亲病重后回国。回国后,普化通过互联网QQ、手机微信等方式,与原在印度“索尕”学校的18名同学(5名四川原籍,13名青海原籍)保持联系。在QQ群、微信群内,经常交换信息,将藏区动态、自焚照片等内容上传。2012年11月8日,同仁县隆务寺还俗僧人金巴自焚后,达香寺僧人闹日用微信给普化发了金巴自焚的照片,之后普化将照片转发给了印度哲蚌寺僧人、“藏青会”骨干岗赞布。
三、对策划、教唆、胁迫他人自焚的罪犯必须严惩
据新华社电,1月26日9时许,四川阿坝县僧人罗让贡求受境外指使,伙同侄子罗让才让教唆他人自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罗让贡求接受讯问时不时点头承认,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他承认,利用自己的格西身份,在格尔登寺内外散布“自焚不违背教规教义”“自焚可以成为民族英雄”等言论。声称自己在境外有关系,可以帮自焚者在境外媒体上进行宣传,从而提高自焚者及其家族声望,让其成为所谓的“英雄”。而当公诉人问罗让贡求自己是否想过自焚时,他回答“我不敢,因为我害怕死,害怕疼。”
来自印度首都德里的网民阿兹米在发给国际台的电子邮件中说,“自焚是很严重的事件,而组织或鼓动他人自焚,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鼓动他人自焚其实就是杀人,阻挠挽救自焚者的行动同样也是犯罪。从这个角度说,中国有关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对于此类自焚的事件,如果能有更加详细的报道就更好了。”
印度北方邦网民阿斯勒穆在网络留言中说,“从网上读了你们的报道,我们终于了解了发生在中国藏区自焚事件的真相。这些自焚事件原来是有人组织和煽动的,并且与境外的某些组织有关。对组织和煽动他人自焚的,理应给予法律的制裁,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对制止此类事件是有益的。我相信,中国政府能够处理好此类事件,不让悲剧再次发生。西藏这些年发生了很大变化,进步非常快,这些都与中国政府的努力分不开。”
四、中国法律不容践踏
策划、教唆、胁迫他人实施自焚的行为,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2条等法律条文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引诱、胁迫人员的刑事责任,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月31日,四川省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罗让贡求单独或伙同他人煽动、引诱、教唆、胁迫8人自焚,致使3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月8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普化故意杀人、煽动分裂国家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普化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信息来源:中国西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