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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基本历史介绍 暴行

发布时间:2014-12-13 12:51 浏览次数:
    南京大屠杀是侵华日军公然违反国际条约和人类基本道德准则,于1937年12月13日至1938年1月的六周内,在当时的中国首都南京纵兵屠杀无辜的罪恶行径,其手段野蛮残忍,且奸淫、掠夺、焚烧和破坏并举。其间,南京三分之一的建筑被毁坏,市内发生两万多起强奸、轮奸的暴行,无数公私财物被掠夺,文化古都遭受了一场空前的劫难。这一惨绝人寰的历史事件,是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无数暴行中最突出、最有代表性的一例。

    南京大屠杀期间,《纽约时报》、《中央日报》、《新华日报》等中外媒体,均对南京大屠杀进行了大量的揭露。留在南京的外籍人士以及陆续回到南京的外国使馆人员还秘密地将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拍摄下来,成为留存至今的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动态画面。当年亲身经历日军暴行的南京军民,留下了大量的受害证言。当年参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军官兵,也留下了大量的加害记录。战后,中国国民政府对南京大屠杀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设在南京的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均对南京大屠杀专案审理,对南京大屠杀案做了法律的定论,分别判处松井石根、谷寿夫等战犯绞刑和死刑。其中,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经调查判定,日军集体屠杀有28案,屠杀人数有19万;零散屠杀有858案,死亡人数有15万,死亡人数达30多万,制造了惨绝人寰的特大惨案。(来源:新华网)

南京大屠杀的暴行

    南京大屠杀包括了集体屠杀和零散屠杀,还包括强奸、焚烧、破坏、抢劫等,即通常所说的烧、杀、淫、掠四个方面。

    1.屠杀:日军在南京大规模搜捕俘虏的过程中或搜捕之后,根据“不保留俘虏,全部处理之”的命令,公然违反国际公约 、大肆屠杀俘虏。与此同时,日军部队“杀俘扩大化”,大批屠杀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据中国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调查,日军在南京集体屠杀共有28案,屠杀人数为19万余人。日军在疯狂地进行集体屠杀的同时,还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庭院住宅、寺庙庵堂、村庄田野等处随意杀人,南京城内外多处尸体横陈。根据1946年中国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调查立案,零散屠杀共有858案,确认被零散屠杀、经过慈善团体掩埋的尸体达15万多具。

    2.强奸:日军在疯狂进行大屠杀的同时,在南京不分场合、不管老幼的大肆奸淫妇女,每天发生的强奸暴行多达数百起甚至上千起。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在日军占领南京的最初一个月内,市内就发生了两万多起的强奸、轮奸暴行。

    3.焚烧破坏:日军攻城之初,曾明火执仗,大规模地焚烧房屋。日军还用飞机轰、炮弹击、炸药炸等方式,任意毁坏南京这座历史文化古城。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之后,就像按照预定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约三分之一的建筑都被毁了。”

    4.抢劫掠夺:日军还大肆抢劫,不论是私人住宅或机关、商店、仓库,还是金银钱财、文物古玩、交通工具以至难民的粮食、医院的被服、民众的牲畜,均为抢劫的目标,即使外侨的财产也难以幸免。(来源:新华网)